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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政策、行业动态信息第十五期

2021-06-22 14:38 队办

[政策汇集]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通知》提出,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审批68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37项,其余事项优化审批服务;在自贸试验区增加试点直接取消审批14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40项,自贸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改革方式。《通知》还对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抓好改革实施工作等作出部署。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意见》提出七个方面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推动优化就业环境。梳理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持续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和完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支持政策。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措施。二是进一步推动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提升金融、社保等惠企政策覆盖度、精准性和有效性。从严查处行政机关为特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设定隐性壁垒等违规行为。规范改进认证服务。优化涉企审批服务,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三是进一步推动扩大有效投资。持续提高投资审批效率,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全过程审批行为和时间管理,规范预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环节。四是进一步推动激发消费潜力。着力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有序取消一些行政性限制消费购买的规定。清理违规设置的二手车迁入限制。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制定快速程序。加快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五是进一步推动稳外贸稳外资。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实行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六是进一步推动优化民生服务。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和动态调整机制。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推动更多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七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监管。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推动建立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子系统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审批系统正式上线6月1日,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子系统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审批系统正式上线启用。建设单位可直接在系统上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验收备案,并随时查看办理进度;图审机构、消防审验机关可在平台上在线进行审查,并通过系统直接将审查结果反馈至建设单位,真正实现全程网上申报和网上审批

《长江保护法》于202131日起施行。202012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政务信息]

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统筹推进地勘单位改革,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出台《指导意见》,在地勘单位改革指导、业务引领、监管服务方面提出要求。在地勘单位改革指导方面提出,一是要积极稳妥推进事企分开,不立不破、先立后破。明晰地勘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将地勘单位明确为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为自然资源管理提供支撑的两类事业单位。二是要求自然资源系统要支持改革,在提供矿业权区块建议、参与勘查成果收益分配方面探索激励政策,支持地勘单位依法盘活土地,同时积极争取其他部门在人员安置、社会保障、国有资产、财税等方面政策支持。在业务引领方面提出,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协调、指导地勘单位,抓住机遇,按照功能定位,在服务生态文明、保障能源资源安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指导地勘单位不断加强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装备研发能力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在行业监管与服务方面提出,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维护行业秩序,为地勘行业发展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发展空间,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地勘行业学会协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是地勘资质审批转向地勘活动事中事后监管而出台的首个制度性文件。《办法》规定了地勘单位信息填报公示以及实施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信息使用与联合惩戒、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等事项。要求地勘单位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严格履行项目合同或勘查承诺,按标准规范开展地勘活动,按规定填报公示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改部分为: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二删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三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五条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城部根据建设部令第163号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进行修改,共修订15处,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企业于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扫描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为进一步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住建部组织开发的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于2021年5月15日起正式启用。平台集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工作门户以及公共服务门户。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主页“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链接,或者直接访问zlaq.mohurd.gov.cn 进入平台公共服务门户,查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相关通知公告、行业动态、地方信息、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专家委员会信息以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和政策法规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新标准》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规定的基本级进行修订2021年6月1日起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开始执行。2021年8月1日之前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优先执行《新标准》,8月1日(含)之后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严格执行《新标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一是推行“一直两零”行政审批“直通车”,厅审批的建筑业、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3类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等事项,取消市州受理、转报环节,企业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直接将资料提交至省厅常规变更“零材料”厅审批的建筑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等7类资质的24项常规变更事项,所需佐证资料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接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获取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资质证书变更事项的相关信息,实现部分企业资质常规变更“零材料”。获取证书“零跑动”全省住建领域企业资质(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电子证照,各地有自建系统的,在自建系统中生成电子证照并与省厅共享。企业资质类行政审批事项从企业申请至领取证书全程网办。二是优化“四办”服务深化“一网通办”简化办事程序,对“二级建造师企业名称变更”实行“超时默认、自动用印”。试行“一事联办”推动“全省通办”探索“跨省通办”。三是深化工程项目审批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施工图审查优化联合验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我省被列为全国工程造价改革五个试点省市之一。为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工作,住建厅决定在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鄂州市开展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市住建部门按照实施方案,选择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新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办理业务,完善平台功能,住建厅对原“旧平台”升级改版,建成了新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新平台”将于2021年5月24日9时启用各企业在“旧平台”申报的事项需办结后才能在新平台申请新事项。

[行业动态]

投身新时代 担当新使命 开启新征程

——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答记者问

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关于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71号)。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事业单位改革进入关键时期,自然资源部作为地勘行业管理部门,专门就地勘行业高质量发展出台这样一个政策性、规范性、指导性都很强的文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出台这个文件到底是基于什么背景?具有怎样的意义?如何理解文件的内容?文件的亮点在哪里?带着这些问题,中国矿业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负责人。

问:能不能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本文件的出台背景?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地质勘查行业要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正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更高质量的地质勘查服务支撑。

新时代,地勘单位改革需要新的政策指引。2011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及有关配套文件,对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作出了部署,总的看,目前各地分类改革基本完成。2020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事企分开,从“办事业”向“管行业”转变,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制度规范等。

地勘单位改革作为全国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部分,必须主动谋划,积极推进。因此,为切实履行好党中央赋予自然资源部的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责,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统筹推进全国地勘单位深化改革,回应地勘行业的政策企盼,抓住当前时机出台指导意见,指导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地勘单位改革中积极履职尽责,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关于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简要过程及主要政策预期?

答:早在2018年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部就多次组织调研,了解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现状。2019-2020年,自然资源部调研组先后赴四川、山东、新疆、浙江等十余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地勘单位调研,梳理体制机制问题;同时,召开有色、冶金、核工业等中央管理地勘单位座谈会和西部十二个省份地勘局座谈会,交流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经验,讨论改革路径。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今年2月,《指导意见》征求了部机关司局和国家林草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意见,并予以修改完善。3月,自然资源部专题会议研究修改。4月,组织中国地质调查局再次研究完善后,形成报批稿。

出台这个指导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改革最新精神,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统筹地质勘查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对深化地勘行业改革,指导地勘单位立足主业、聚焦重点任务、提升能力和加强服务监管等方面提出要求,指明方向。进一步推动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支持地勘单位改革,加强服务监管,推动地勘行业更好发展。

这个指导意见与下一步拟出台的《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相互衔接,从内外两方面完善地勘行业管理,支持地勘行业改革,促进地勘行业高质量发展。

问:当前社会上对地勘行业了解较少,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我国地质勘查行业体制的历史演进?

答:地勘行业关系着社会发展的能源资源基础,伴随着新中国的成长全部历程。在新中国初期,为了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能源资源短缺问题,1952年成立地质部,领导和管理矿产资源普查、勘探,部署并组织实施国家建设中的基础地质调查和找矿任务;1982年更名为地质矿产部,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和重要成矿区带地质勘查和油气勘查,并且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议前,地质工作以地质找矿为主,实行计划经济,地勘经费由国家财政无偿提供,地质成果无偿交给国家。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国家投资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弥补地勘经费不足,地勘行业实行队伍专业化改组、多种经营,提出并摸索“地勘单位企业化,地质成果商品化,地质工作社会化”的改革目标。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关心地质勘查行业的改革发展。1998年国土资源部成立,次年出台《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探索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推进地勘队伍属地化、企业化;随后,原有色、冶金、核工业等七部门管理的地勘队伍主体转为中央管理的企业。

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要求“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为落实有关要求,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88号)。明确行业管理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201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60号)、《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61号),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顺利推进打下良好基础。

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及9个配套文件,明确事业单位的类别、划分原则及时间表,地勘单位改革纳入全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筹推进。

应该说,地勘行业在改革探索中,部分地区在新制度衔接、资金保障、稳定队伍等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对地勘单位的市场职能定位把握不准,对自然资源管理公益性支撑不够等。

问:如何看待我国地质勘查行业的改革目标及当前进展?

答:199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就明确指出,要解决地质勘查队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责权不明、机制不活,队伍臃肿、力量分散,工作重复、效率不高的问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管理体制。

2006年1月20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就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提出:要健全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我们把它简称为“一个体制、两个体系”,这实际上是对建立“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管理体制”的具体描述。

从地勘行业政事分开来看,按照当初的顶层设计:中央保留一支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的骨干力量,即组建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省一级建立一支基础性、公益性地质队伍,即省级地质调查机构;划出信息中心、地质博物馆、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等事业单位。各省份保留地勘局、地质局或地质院等一支技术素质较高、精干的地质勘查队伍,以满足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将其余地质勘查单位逐步改组成市场化的地矿集团或公司。各工业部门即冶金、有色、轻工、化工、建材等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改组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应该说,2020年8月28日,随着由原武警黄金部队转制组建的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在京挂牌,地勘行业政事分开的目标已经基本实现。

从地勘行业事企分开的情况看,截至目前,属地化管理地勘单位中,大多数省(区、市)属地化地勘单位的分类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而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包括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中化地质矿山总局等,在国资委的统一管理推动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和思路,有的整体已完成企业化改革,有的加快了改企的步伐。

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大致呈现出三种类型或模式:一是将地勘队伍整体定位为公益属性,确定地勘单位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明确其具体职能,少量单位转为企业;二是按地质勘查工作的公益属性与商业属性,实行事企分离,事业为公益一类或参公管理,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一家或几家地矿公司或集团;三是以整体转企,成立一个集团或若干公司。

从健全、构建与建立“一个体制、两个体系”的进程来看,中央或国家层面公益性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地质工作体系及地质勘查体系已基本建立。相对而言,地方在健全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建立地质勘查体系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在构建地方地质工作体系方面,改革还相对滞后,离中央要求还有一些距离,这是当前地勘单位改革的短板和下一步工作的重点,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精神继续深入推进。

问: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名称并没有采用人们事先猜想的“地质勘查行业改革指导意见”,而是聚焦到指导“地质勘查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上,怎样理解?

答:党的十九大以来,“高质量发展”已成为一个高频率使用词,并扩充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新时代新阶段的发展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是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这是根据我国发展阶段、发展环境、发展条件变化作出的科学判断。

“高质量发展”是针对客观实际提出的,必须与地区、行业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从而确定自己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换句话说,只有自觉地以“高质量发展”为指引,高起点谋划行业的协调发展,结合本行业、本省(市、区)、本地域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地施策,才能走出适合自己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地勘队伍从1999年实施改革与属地化管理,特别是2006年《决定》出台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全国地勘行业取得很多成就,获得了较好发展,进一步夯实了基础,实力明显增强。但必须看到,地勘行业的发展,质量还不是很高,与新发展阶段及实现“十四五”发展目标对地质勘查工作高质量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与其他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与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对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更加美好的期待,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地勘行业内部,发展也很不平衡、很不充分。因此,对于地勘行业来说,改革是为了发展,持续稳定发展、特别是高质量发展始终是硬道理。紧紧抓住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机遇,紧紧抓住生态文明建设的机遇,贯彻落实“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地勘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做精地勘行业,就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地勘行业的历史使命。

问:《指导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即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提升能力、高质量发展,加强监管与服务等,为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方向、遵循与指引,怎样理解这四者的关系?

答:这是根据地勘行业发展的现状与实际,就该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出的四条具体的指导意见。四者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深化改革,是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的内部引擎和原动力。从实践经验来看,这一改革必须因地制宜,全国没有固定和统一的模式,而且要坚持事企分开的方向,积极探索部门内和部门外的激励政策,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改革后核心团队不打乱,工作能力不降低。

抓住机遇,是新形势下地质勘查行业精准定位和自我审视的时代呼唤。新的时代要求地质勘查行业必须跳出传统单一模式的思维藩篱,地勘单位要按照功能定位,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保障能源资源安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等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提升能力,是总结和克服地勘行业以往发展的自身短板和瓶颈的内在要求。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指导地勘单位不断加强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装备研发能力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加强监管与服务,是地勘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外在政策保障。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地质勘查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地质勘查活动注重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和支持地勘单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问:《指导意见》刚一公布,在自然资源部门与地勘行业引起强烈反响。您认为这个指导意见对我国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哪些务实的具体要求?

答:这些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改革指导、业务引领、规范发展”三个方面。

改革指导方面:一是要积极稳妥推进事企分开改革,不立不破,先立后破,明确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为自然资源管理提供支撑的两类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二是要求自然资源系统要支持改革,在提供矿业权区块建议、参与勘查成果收益分配方面探索激励政策,支持地勘单位依法盘活土地,同时积极争取其他部门在人员安置、社会保障、国有资产、财税等方面政策支持。

业务引领方面:一是指导地勘单位抓住新发展机遇,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保障能源资源安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二是指导地勘单位不断加强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装备研发能力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规范发展方面:要求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维护行业秩序。指导督促地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挥行业学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业务建设和信息交流。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努力,部省合力、各司其职,共同营造更有活力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推动地勘单位深化改革,从而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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