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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扫黑除恶行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2019-08-27 09:40 综治办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关于扫黑除恶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大家最好要仔细了解一下哦。


    

扫黑除恶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当前,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同时,要严格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准确适用法律,体现国家法制的严格和严肃性。


    

在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稳定性、严密性和有组织地实施犯罪的特征,而恶势力犯罪,其组织成员比较松散,且通常是临时、突发犯罪为多;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而恶势力犯罪通常亦采用各种手段攫取公私财产,但以挥霍、非法占有为多数,而不是主要用于支持其他犯罪。

3、聚众斗殴中故意造成他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具有下列情形的,对参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事前预谋实施斗殴,并对斗殴过程中可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有概括性故意,或者在斗殴过程中,明知本方人员的行为有可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仍持默认等放任态度,则不论其是否直接实施伤害或者杀人的行为,都应对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由于加害人实行过限的原因,致人重伤或者死亡,首要分子可以不承担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刑事责任。

1、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共同故意加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均应共同承担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对斗殴过程中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均有概括性认识,又相互配合,共同加害他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即使能够查清造成伤亡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但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参与聚众斗殴的地位、作用、程度等情节以及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分别裁量刑罚。如果共同加害人既造成他人重伤、又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且其行为已分别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其出于聚众斗殴的一个概括性犯意,对重伤、死亡后果均在预料之中,是行为人在一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不同程度的加害行为,可以采用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方法,只认定故意杀人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在聚众斗殴中,各行为人共同加害他人,致该人重伤或者死亡,但难以查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所有参与共同加害的行为人均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裁量刑罚时,应根据各加害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程度、作用等情节,酌情适用刑罚。如果发生死亡后果,除有确实证据证明共同加害人均有杀人故意的以外,一般可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4、聚众斗殴中,伤及无辜,致人轻伤的,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致无辜群众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虽然造成了重伤和死亡的后果,如果缺乏证据证明有直接行为人或者其他加害人,则应对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人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并酌情从重处罚。对于事前没有进行分工,斗殴中亦无互相配合的,行为人应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5、关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犯罪是地方恶势力欺行霸市、扰民害民最常见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犯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寻衅滋事罪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对于致人轻伤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更有利于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至于寻衅滋事犯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有确实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杀人故意的以外,一般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两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案件事实中的两个“当场” 。对于当场实施胁迫手段,当场劫取钱财的,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于胁迫被害人交出家中钥匙后,至被害人家中劫取钱财或者胁迫被害人讲出信用卡密码后,至银行取得钱款,均可认定为当场劫取钱财;对于虽然实施胁迫手段,但未当场劫财,而是向被害人勒索钱财,限期交纳的,一般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害民最常见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犯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寻衅滋事罪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于致人轻伤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更有利于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至于寻衅滋事犯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有确实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杀人故意的以外,一般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两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案件事实中的两个“当场” 。对于当场实施胁迫手段,当场劫取钱财的,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于胁迫被害人交出家中钥匙后,至被害人家中劫取钱财或者胁迫被害人讲出信用卡密码后,至银行取得钱款,均可认定为当场劫取钱财;对于虽然实施胁迫手段,但未当场劫财,而是向被害人勒索钱财,限期交纳的,一般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要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本地实际,聚焦涉黑涉恶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把打击锋芒对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加强案件管理和督导检查,进一步规范司法,强化自身监督,严格工作纪律,杜绝跑风漏气,不断提高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和公信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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